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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柳XX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玉成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郭X,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柳XX,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郭XX,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郭XX,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程X,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郭X、柳XX、郭XX、郭XX因与被上诉人程X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该案执行终结。郭X、柳XX、郭XX、郭XX当庭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郭X、柳XX、郭XX、郭XX在本院庭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X、柳XX、郭XX、郭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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