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期间欠缴或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申请拉动仲裁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住房公积金严格上来讲不受《劳动法》规范调整,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主张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是劳动者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劳动者实际是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申请责令用人单位缴纳,若该主管部门未做任何处理,可就该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其履行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