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茜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6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谭xx)
被告:B(唐xx)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A与B于2017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8年4月11日育有一子谭xx。
婚后双方因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以及性格不合导致经常争吵。
A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提起离婚诉讼。
A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A请求判决婚生子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
A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估20万元)。
A请求诉讼费由B承担。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子由A抚养,B无需支付抚养费。
B每月有2次探视权,每次不少于48小时。
双方对车辆、多处房产的所有权进行分割,部分房产剩余贷款由A偿还。
B支付A财产折价款310000元。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双方各负担一半。
调解的有效性:本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避免了可能的长期诉讼,体现了调解在解决离婚纠纷中的高效性和实用性。
子女利益的优先:调解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安排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优先考虑,B无需支付抚养费可能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
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调解协议中对车辆和多处房产的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双方各自取得相应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律师的作用:徐茜律师作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A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的遵循:调解协议的达成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了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案件的复杂性:本案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体现了离婚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整体来看,该案件展示了调解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子女利益的保护、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以及代理律师的专业作用。同时,也提醒了人们在面临离婚等家庭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保护自身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