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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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抓,积极认罪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者:王倩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3月15日2时17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的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范湖地铁站D出口附近时,遇公安机关例行检查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周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根据公安机关现场血液取样后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我提出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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