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云南XX公司诉被告孙XX、范XX、宣威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XX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XX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9元,减半收取4304.5元由原告云南XX公司负担,其余4304.5元退还原告云南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