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仪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

发布者:高静仪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254人看过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而走工伤理赔程序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程。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当走工伤理赔程序;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者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经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并没有规定为“因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的员工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司法解释只是将用人单位法人侵权排除在第三人侵权范围之外;其他法人和组织侵权以及自然人侵权(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侵权)都属于“第三人侵权”范围。

因此,所谓“第三人”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侵权:

①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但是用人单位法人侵权排除在外);

②自然人侵权(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侵权)。

※特别提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不构成工伤,又不构成第三人侵权的,将无法获得赔偿。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