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比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乙付款后,出卖人重大违约,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
买受人乙的律师指出: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出卖人甲返还货款外还应当赔偿乙可得利益的损失。
出卖人甲的律师指出:合同法第97的规定不包括113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得利益。因为,可得利益是履行利益,合同解除,自始失去效力,没有履行效力,何谈履行利益?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97条中的“赔偿损失”是包括可得利益的。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是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统摄了解除后的赔偿责任和不解除时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分为解除的违约责任和不解除的违约责任)
我国是按照有多少损害(包括可得利益)就赔偿多少,但受可预见规则等规则限制,也就是損害填補規則
合同解除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自始失去效力)和面向将来的解除,俩种解除都不影响可得利益的赔偿。
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自始失去了效力,为什么还可以请求赔偿可得利益? 合同解除后,原法律关系消灭,成立救济法律关系。成立合同,产生可得利益,是新的法律事实的结果。
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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