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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内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

发布者:尹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16人看过

从法律上讲,小区内的公共收益一般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小区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地面停车位收益、电梯广告收益、摊位出租收益、活动场所的经营收益等等,而这些收益并不算低,几年下来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

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和使用可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应当将收益数据向全体业主公开,扣除合理成本后交付给全体业主。

但现实中,许多小区的物业都不会公开这些数据,更不会支付给业主,最后便直接占有了。业主或者业委会可起诉要求物业公开并支付小区公共收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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