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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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设计

发布者:曾希文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公司法 |678人看过

股权代持通俗一点说就是:出钱的人和出名的人约定,由出钱的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但是由出名的人代替前者行使其在公司中的相关权利,工商信息中登记的股东姓名也是出名的人;公司法上,对于出钱的人称之为实际出资人,对于出名的人称之为名义出资人。

股权代持协议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实践中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股权代持协议有时是基于实际出资人的需要而设计,比如有些身份特殊、财富需要保密、个人不愿意或不宜出面成为股东的人,通常找一个“马甲”代持股;有时是基于名义出资人的需要而设计,比如有些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掌控的需要,授意实际出资人与其达成代持协议,以便其实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实际控制。

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基于它的灵活性,在商事领域中运用广泛;但是,基于商业经营固有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也有各种各样的纠纷频频发生。曾希文律师当前正在办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案,基于办案需要,检索了大量的司法案例,从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角度出发,总结了股权代持协议设计的注意事项。

  1. 一、注意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出资人,其进行股权转让或代持的行为若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其行为将被撤销或无效。

  1. 二、注意确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内容及委托范围。

    权益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不同,名义出资人在股权代持下仅是受托人而已,其受托行权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因此股权代持协议务必要明确权益归属、权利委托的范围等事宜。

  1. 三、注意约定显名或退出条件。

     显名是确认股东资格,要向公司提出主张,严格上来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但是也要注意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显名条件,使得在需要显名时没有实、名双方约定的障碍;对于受制于名义出资人的实际出资人而言,退出的条件和待遇就显得很重要了。

  1. 四、注意明确名义出资人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违约责任。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考虑,实际出资人一般处于保护较弱的地位,因此要特别注意明确名义出资人的违约行为及其应负责任。

  1. 五、在协议之外的注意事项

     股权代持协议总的来说只是约束协议当事人,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协议之外,当事人应该注意创造符合自我利益的条件,如尽量不脱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其他股东的接触,谋求实际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还要注意留下、固定于己有利的事实或证据,比如保留好实际出资的有效凭证,参与经营决策会议纪要的签名等等。

      公司是组织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人合性决定了与公司有关的许多行为既要依法律而行,也要考虑人性的缺点,合理设计。律师是专业人士,商业活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多咨询律师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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