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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作者:任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9次举报


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1. 具体案情

2019年6月13日上午9点19分,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个5岁男孩跟妈妈走到一水果店门口时,忽然从高空坠下一块玻璃窗,瞬间砸在了他身上,男孩当场倒地。虽经多方全力抢救,在16日凌晨5点12分,男童终因伤势过重去世。这一事件,引起全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事发小区在5月22日就曾发生过坠窗事故,所幸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因此没有受到重视,随后不到一个月就再次发生了如此惨痛的悲剧。

就在该起事件发生后不久据南京鼓楼警方通报:6月19日15时18分,在南京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10岁女童疑似被高空坠物砸伤。受伤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所幸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1. 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证明

     

    1、当抛物或坠物主体能够确定时,依据法律规定一般责任主体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17年在上海一小区内,业主张某家的铝合金窗发生坠落,致使一楼停放的王某的汽车被砸坏。对于被砸车辆损失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则抗辩称该窗户坠落并非其主观意愿所为,实际是质量问题所致,应当由施工方或者开发商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提出王某的汽车并未停放在小区规划的车位内,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过道处,故王某对于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此,法院最终认定,高空坠物/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结合该案来看,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义务,以致事故的发生。张某又无法证明自己对该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承担王某的必要损失。

  2. 如果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则由无法排除损害可能性的业主共同承担。

    早在2013年重庆市就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李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经过一幢高层住宅,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瓶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报案后,警方经过入户调查、指纹比对、证人询问等侦查手段始终未能确定侵权人。最后李女士家属将该幢楼房三楼以上60户业主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60户业主对受害人家属承担补偿责任。

  3. 依据《物业合同》约定或者保修条款,由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有关于抛物/坠物问题的约定,或者对于建筑物外立面等公共位置的管理有明确约定,那么可以依据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方,或者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对于责任主体也同样可以明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在这里就可以结合法律规定以及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合同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或构成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以及国民素质的显著提高,从总体来看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是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依然有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从高处向外随意抛洒异物,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追责方向以及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时,只要被害人能证明自己是被该建筑物上的抛落物、坠落物致害即可,就能够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如果孩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孩子的不当行为家长除了教育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该类严重致害行为,我国刑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行为符合刑法犯罪的的相关构成要件,那么致害人将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1. 小知识(高空坠物/抛物危害程度)

 

  1. 高空抛物七大杀手:样样要人命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烟后随手一扔。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 刀具    

    设定场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导致刀具从高处坠落。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 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 花盆

    设定场景: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 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 爆竹

    设定场景:小孩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 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任炤律师,男,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所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3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