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通过购买航空延误险“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引发了热议,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到底构成犯罪么?
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法上看承运合同是无效的,附着在承运合同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保险诈骗呢?投保人不一定是要做飞机的人,投保人就是买了保险的人,常理告诉我们哪里不对劲儿,类似于对赌,为什么要用刑法规制呢?哪怕保险公司做出了理赔。延误理赔的原因是航班真的延误了,理赔的原因是真实的,投保人由始至终并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人根本无法操纵航班是否延误,即使我们每天收听的天气预报有时也会不准确,行为人也是在和保险公司对赌,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保险诈骗犯罪,这是违背常理和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