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楠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团队计酬是传销行为么?

发布者:王佳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2142人看过


在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时,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关于“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是否入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以金字塔方式组建传销活动的组织条件,也是组织、领导者获取高额回报的基础;第二,“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是传销活动的实质条件,也是区分传销与合法的直销经营行为的重要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第一款)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第二款)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从表面上看,这一司法解释似乎是将“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作了非犯罪化处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发现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是将”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予以非犯罪化,而只是规定“团队计酬”型的直销活动不构成犯罪,因为在司法解释的表述中特别强调“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而传销的本质在于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名义,以后加入者的钱支付先加入者的利益。既然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那么根本上就不是传销活动,当然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这是司法解释只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组织、领导“团队计酬“型的传销活动无罪。实际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后半段,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仍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而不是按无罪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