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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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过错要从宽处罚

发布者:王佳楠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70人看过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将其确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敲诈勒索案件往往是刑事民事界限模糊的疑难案件,有些个案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争辩的十分激烈,针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有的认定无罪,有的认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理结果天差地别,并无折中途径,所以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时参与解释制定的法官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特别对“敲诈勒索特殊情形的从宽处理”作了详细解读: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使用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定罪(即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情形的,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加重处罚。即:(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2)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3)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应当严格限定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罪刑相当。

因此,承办法官在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量刑时就获得了一个折中途径,在案件事实模棱两可时,法官会更加关注被害人过错这一量刑情节,在定罪的同时配合较轻的量刑,这样被害人与被告人不会对结果提出异议,争议的热点案件也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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