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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私了协议,会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产生怎样的影响

发布者:朱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21人看过举报

  保险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保险金后,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同时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在交通事故后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核实是否存在私了的事实,是否存在私了协议,是否支付了私了和解款项,避免无依据求偿的情况出现,也避免保险公司多支付赔偿款后再向投保人要求返还的情形。

  律师补充:

  代位求偿权运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其次,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最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设立及运用,使被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来自保险人的保险补偿,第三者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有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为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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