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XX诉被申请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XX的银行存款67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预收697元,由申请人邹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