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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什么

发布者:田朝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692人看过

一、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

1、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二、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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