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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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

发布者:张敏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股权纠纷 |2009人看过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公司时最低资本限额、分期缴纳期限要求以及出资验资义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缴纳期限完全由股东协商,公司章程确定。这导致很多股东注册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规定为30年、50年,甚至100年,导致公司无能力对外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此时能否要求股东在其认缴限额内提前认缴期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法院裁判扣紧也不相统一。笔者将目前肯定说与否定说主要观点简要总结如下: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肯定说:

1、股东负有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充足义务,一般公司章程中约定于具体日期前缴付,在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要求股东承担出资内的补充责任不违背法律与章程的规定;2、股东一方面将实际缴足注册资本期限变长,另一方面使公司在注册资本不充足情况下对外经营,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权益,违背公平原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以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定说:

1、股东的期待利益,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制,赋予股东自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实际缴纳日期,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期待利益的保障,如果判决股东提前出资有失法律公信。2、公司章程在工商部门已经备案,法律规定公司具有公示义务,债权人完全可以查阅,推定债权人对股东的出资期限是知情的,认可后与其交易的,交易后的法律风险债权人应自担风险;2、没有法律依据,现有公司法律法规没有将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对公司债务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也不包含此种情形;3、有损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债权具有平等性特征,不存在先后顺序,对公司财产具有平等受偿权利,如果允许单个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对公司潜在债权人有失公平。

为统一裁判标准,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表达倾向性意见基础上,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仅限于两种情况,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此,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除了以上两种,还包括《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

一、《九民纪要》两种情形在审理和执行程序的适用  

第一种情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全面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股票、债权等具有金钱价值财产,债权人仍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可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股东申请,被追加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具有清偿能力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视为具有破产原因,公司为申请破产情况下,仍可要求股东在未缴纳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规定内容具有一致性。在审理程序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内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应就“公司作为被执行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二种情形下,公司债务产生后,债权人起诉之前,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的,审理程序债权人追加相应股东为被告承担补充责任没有法律上障碍;如果在判决后执行中公司延长出资期限的,可直接依据最高院《九民纪要》以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两种不同方式,前者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顺序上没有先后之分,并且债权人可以选择个人还是全部承担。补充责任是指对于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存在某张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来源:MBA智库),补充责任各责任人顺序有先后之分。《民法总则》规定公司法人独立责任制,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时,股东才需在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顺序下债权人无法选择权。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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