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卢XX,福建XX律师XXX执业律师。
被告:姚XX,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
被告:林XX,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
原告陈X与被告姚XX、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X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1元,减半收取计3845.5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