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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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69人看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保护了夫妻关系中的非举债方,但是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共债共签”有利于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在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现象,虽然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举证难度很大。

      此外,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包含的内容,债权人的证明需要达到什么程度,目前也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说明,但对其他地域也仅是参考作用。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签字及真实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债权人将在诉讼中因难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

      借贷关系中,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债权人在支付借款时要及时了解债务人配偶状况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捺印,尤其是在金额较大的时候,更需要“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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