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南律师

  • 执业资质:1522720**********

  •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取保候审

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244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