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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南律师
执业资质:1522720**********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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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76人看过
《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否则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赠与也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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