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 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