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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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交通事故)

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私人律师 |441人看过


原告: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男,布衣族,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住宿费和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5008元(具体赔偿项目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XXXX往XXX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行驶至上述地点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致其驾驶的无号牌电三轮车车头挂碰到行人XXX,造成XXX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XX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处理,并作出XX公安交通管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XX省医院、XX县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XX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后期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5008元。

原告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应赔偿原告所有损失。

据此,原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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