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湘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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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布者:李湘南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783人看过


一问: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是一部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七章,分为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罚则和附则,共47条。《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而制定的。

二问:农民工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吗?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单位而言,上述规定中的“在职职工”应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工一样属于缴存对象,不应受到歧视和排除。

三问:职工主动要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免除单位的缴存义务?

《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任何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免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

那么,职工主动要求用工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在离职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后,承诺以后不再就任何经济问题向用工单位提出要求,是否可以免除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答案是:不能!用工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其与职工签订的协议,是民事方面的约定,不能以此免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单位以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放弃协议,就万事大吉了,实则是一厢情愿之举。现实生活中,职工离职领取了一次性补偿后,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一经查实,单位必须补缴。

参考案例:

《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潘锡燕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706号。

四问: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民事诉讼时效的约束?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一般流程是,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再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责令用工单位进行补缴。责令补缴属于行政行为,不受民事诉讼中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单位以诉讼时效抗辩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无论逾期缴纳或未缴的时间多长,用人单位均应予以补缴。而且,补缴的数额是全部在职期间的应缴数额,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予认可的情况。这一点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烟火律师”的其他文章。

五问:住房公积金从什么时候开始交?

《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劳动者在入职现在的单位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也应按照新调入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劳动者在新单位当月工资为未满月工资,应以实际工作满一个月(次月)所获得的正常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作为该期间各月的缴存基数。

六问: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其核查后依法催缴,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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