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续签要给补偿金的情形可以有以下两种:
①劳动者有续签意向,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②用人单位为压缩用工成本,通过降低薪资、福利等工作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续签。
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当前薪资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是按照怎样标准来支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