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京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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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壳已碎,年轻人们的征信记录怎么捍卫?

发布者:马京京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465人看过

今天,新华社就近期蛋壳公寓“爆雷”一事发表文章评论,“公众对资本镰刀‘割韭菜’行为予以谴责和追问。长租公寓本是乘‘租购并举’政策东风填补市场空白的创新商业模式,如今却成为某些人‘钻空子’的马甲外衣,相关部门绝不能让‘割韭菜者’一跑了之。

近期,蛋壳公寓爆雷在各大网站热搜榜单上牢牢占据着一席之地,租客无家可归,房东有苦难言,蛋壳大厦将倾,似乎一切走入了死局。然而当雪崩发生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诚然,租客,房东,蛋壳本身都有不可规避的问题,但是我们却忽略了一个似乎在本次事件中全身而退的主体,即银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蛋壳租金来源主要有两种, 其中一种便是以更低月租为噱头允许租客使用贷款支付房租,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租金贷”,其用户比例占蛋壳总用户的七成左右。在这种模式下,租客需要办理贷款一次性预付一年的房屋租金及押金,之后再由贷款机构支付给蛋壳公寓;而租客则每月偿还贷款机构贷款,蛋壳则按月向房东支付租金。从而形成了蛋壳公寓-房东-租户-金融机构环环相扣,一损俱损的生态链。



而在疫情刺激下,租房需求萎缩,租金收入锐减,ABS无法顺利发行,加之愈演愈烈的租金比倒挂现象,加之政府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的严厉监管政策出台,原本就敏感脆弱的生态链一触即溃。但由于在该种模式下,租客在与长租公寓平台公司签下房屋租赁协议的同时,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也签订了租金贷款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租客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金融机构已履行其放贷的义务,租客应当继续履行其还款的义务,即便《租赁合同》解除亦不能作为其拒绝还款的抗辩因此,背负租金贷的蛋壳租客们将面临无房可住还需继续还贷的两难局面。


针对上述情况,11月16日,某银行曾公开表示,至少在2021年3月31日前,已办理租房消费贷的客户征信将不受影响,即享有一定的征信保护期限。但令人担忧的是,在征信保护到期后事情发展走向如何,银行并未给出答复。不过,相信大家都能读懂某银行的言外之意,即银行没有义务帮租客解决租房带来的金融纠纷,请自行寻找相关机构维权。但某银行真的如他们所言的那么清白吗?未必。



通过某银行所提供的租金贷合同,可以发现它切切实实踩中了法律的红线。除了已为广大租客所熟知的租房人强制还款内容以外,仅就租金贷合约“第六条 附则”所规定的条款而言便有如下两处:


1.无条件享有租房人法律效益的签名的保管与使用权:一旦租金贷合约签订,该条款即行生效,某银行即可为借款人及其授权对象申请制作,保管与使用具有租房人法律效益的电子签名,且长期有效。换言之,它可以拿着借款人的签名签订任何其他补充协议,而无需告知借款人。 


2.合同相关通知,要求的默认送达权:该条款明确规定,某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做各种通知,无论租房人客观实际上是否收到,只要它已经发送到借款人合同内所提供的任一联系方式,都默认为已确认收到并已了解相关内容。而这两条内容显然与法不合,并且只是租金贷合同众多不合规之处的冰山一角。


不仅如此,由于蛋壳爆雷,后续措施乏力,逾期记录或将被纳入征信记录的风险也将对未来租客们购房等事件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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