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晴,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郑某某向刘某某返还合同履行保证金4.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某某承担。
刘某某当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履约保证金4.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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