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房产律师 沈阳律师 徐和利律师
1.房屋买卖合同要采用书面合同,约定相关款项及交付时间等信息时尽量详细。
2.当事人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出售人是否为房屋产权登记人。
3.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人不要签署无效合同。
4.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前要查清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担保(让与担保)。
5.合同中不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
6.买卖房屋的原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7.为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认定。
8.离婚后出售房产需要进行房产登记变更后进行。
9.通过法定继承的所有权人,进行房屋登记变更后可以出售房产。
10.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法定监护人追认。
11.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12.非真实买卖合同,可以通过法院解除合同。
13.房屋使用权转与房屋所有权为不同权利。
14.涉及刑事犯罪的房屋买卖案件,要先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进行民事审判。
15.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6.土地使用权分为70年,50年,40年。
17.经评法院拍卖的房产,可依据判决书和拍卖文件进行房屋过户。
18.法院拍卖房屋,原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19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现争议后,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也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20.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委托他人签署合同,但需要签署委托书。
下一篇
企业法律顾问的意义上一篇
沈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