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岩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0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21年9月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
指定辩护人
陈岩,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锦铁检刑诉[2021]1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3日18时30分许至19时许,杭州站至齐齐哈尔站的某次列车运行至山海关至绥中间,被告人孙某(所持车票硬座6车18号)酒后在6号车厢扰乱列车秩序,乘警金某某(系乘警)前往处置并对其进行劝阻。孙某不听劝阻,辱骂金某某,并使用双手连续击打金某某面部。后孙某在7号车厢餐车继续对金某某进行辱骂、言语威胁,并将餐车桌面上的调味瓶砸向金某某面部,造成金某某唇部、下颌部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指控罪名
袭警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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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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