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岩律师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130110619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孙某某袭警刑事案

发布者:陈岩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0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21年9月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

指定辩护人

陈岩,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锦铁检刑诉[2021]1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3日18时30分许至19时许,杭州站至齐齐哈尔站的某次列车运行至山海关至绥中间,被告人孙某(所持车票硬座6车18号)酒后在6号车厢扰乱列车秩序,乘警金某某(系乘警)前往处置并对其进行劝阻。孙某不听劝阻,辱骂金某某,并使用双手连续击打金某某面部。后孙某在7号车厢餐车继续对金某某进行辱骂、言语威胁,并将餐车桌面上的调味瓶砸向金某某面部,造成金某某唇部、下颌部外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指控罪名

袭警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


陈岩律师 已认证
  • 13011061952
  •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1.6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7次 (优于95.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418分 (优于96.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岩律师IP属地:辽宁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2468 昨日访问量:6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