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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什么?

发布者:穆斓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319人看过举报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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