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问题中,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则一般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部分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在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出售的增值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为个人所有,而不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增值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装修而产生,那增值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