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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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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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被告xxx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陈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19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杭州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上城区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 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江,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xx.男,1987年出生,苗族,贵州省黔 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铁石.....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

  原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 称“公司”)诉被 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讲行审理。

  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司诉称:2017年1月13日,被 为购买比亚迪牌轿车一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 行贷款按揭贷款65385元,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购车贷款提供担保。

  因被告未及时向银行还款,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为被告向银行代还10700元,2019年5月24日代还6600元,2019年9月25日代还8700元,2020年1月15日代还8473.01元,共为被告代还了34 473.01元。

  因被告未偿还代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4473.0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被告的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购买比亚迪牌 BYD6480S2轿车一辆的事实; 3、《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担保承诺函,证明被告因购买比亚迪汽车向银行贷款,并由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出具的代偿证明,证明因被告未按照《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偿还贷款金额,故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代偿 34473.01元的事实; 5、车贷服务合同,证明由原告为被告购买车辆所贷款提供相被先 天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 外调材 经审查认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被告为购买比亚迪BYD6480S2轿车向银行申请贷款,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其中透支金额65 385元,分 36期偿还,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贷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银行购车贷款提供担保,被告支付车贷服务费5385 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向银行还款,原告为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银行代还10700元,2019年5月24日代还6600元,2019年9月25日代还8700元,2020年1月15日代还8473.01元,共为被告代还了34 473.01元。现被告未支付原告代偿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原告支付其代偿款34473.01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车贷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 代被告向银 行偿还贷款,履行了担保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款, 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代偿款34473.01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以代偿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4473.01元,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以10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9月24日,以17 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以26 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 34473.0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案件受理费788 元,由被有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附上诉状电子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毕节中级人民法院。

陈江,毕业后随即加入律师行业,胆大心细,积极向上,对法律钟爱严谨,对当事人认真热心。永怀敬畏之心,服务好每一位陷于法律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5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