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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房产律师团·案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房产吗?

发布者: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女、张某 2002  4  28 日办理结婚注册登记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离婚。由于双方已在婚内达成财产协议,应当按照协议来处理双方财产,而且张某还多次向王某借款,拖欠王某款项。现王某请求将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石巷 X号及 Y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审理过程:

被告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石巷 X号及 Y 号的土地都是被告的父亲在 1995 年购买的,X号土地上的房子修建于 1995 年,Y号土地的房子修建于1998 年。X 号土地在办证时,由于父亲觉得办证麻烦,因此才登记到了被告名下,之后才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时原、被告没有离婚,被告认为该土地是夫妻共有财产。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其中约定“上屯石巷 X号、Y号的房屋归王某所有” 但被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主张该协议有两页,其中第一页没有被告的签名,而前述内容全部记录在第一页上,因此原、被告未就“上屯石巷 y”归原告所有的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观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并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被告已明确同意该土地及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将该土地使 用权过户至原告的义务,但由于“上屯石巷 Y 号”土地应当由有权部门先行处理,且在未处理前,其地上建筑物亦不宜处理。故认定为原、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本属于被告婚前财产的东莞市寮步镇  屯石巷 X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道华律师评析:

《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制作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协议。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内容要合法,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明确现有财产范围:比如车辆、房屋、股份、贵重物品等,如果约定的不明确,法院可能会不予认可此约定

明确财产归属:明确财产的归属,比如某些财产要给孩子还是要给老人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婚内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有特殊情况,要明确何种债务类型由谁承担。

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法:要注意遵循公平的原则

道华房产律师团

邹俊岳律师  袁若青(编)

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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