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称,2014 年 11 月 4 日,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约定将李某所有的房产出卖给王某。王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及首付款的付款义务后,李某却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致使买卖合同至今未能履行完毕。
审理过程: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成立合
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定金、存入资金监管首期款等主要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在合同履行期间将涉案房产另行出售并过户于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被告退还定 金 3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选择要求
被告以按转让成交价 20 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道华律师评析:
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李某却将房屋另行出售并过户
给其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并返还定金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道华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对房屋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目的就是向社会公开房屋的存续状态、变更情况等,从而维护房屋买卖交易的安全。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卖方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房屋并协助买房完成过户,因此在房屋交易过的程中,双方应秉承诚实守信、相互配合的原则。如果不能交付购房款或是房屋,应及时与对方协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