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网络产品订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光纤终端、交换卡、无线网卡等产品。合同货款金额合计为226605元,合同约定被告收到货后30天内付清货款,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
接受委托后,律师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立即支付货款,且要求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6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66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82元,保全费1925.61元,合计7457.43元,由原告负担1467.50元,被告负担5989.93元。
【律师建议或意见】
1.买卖合同签订时,需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主张债权的,买方须承担卖方为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2.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其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在法院不支持过高违约金的前提下,主张原告是生产型企业,被告长期占用守约方资金而故意拖欠不还,在此情形下,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赔付问题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建议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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