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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辩护意见基本被采纳

发布者:王健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8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1年10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经法院决定逮捕,2022年2月24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健,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想注册两个公司,但不想使用其个人的基本信息,就找到被告人李某,让李某联系别人购买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号,后李某找到(另案处理),双方商定以每套24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公司名称和住所地由马某提供,后又找到杨某刘某,让二人分别充当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份,将办理好的公司名称为南召县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和公司名称为南召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的两套营业执照提供给马某,后被告人刘某杨某在南召县办理公司对公账号时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买卖营业执照的故意;其办理对公账户时知道是为了洗黑钱的,其当时只是想获取非法利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但是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只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即便刘某具有买卖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即可;刘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准备注册2个公司,但不愿使用其本人信息注册公司,便找到李某,让李某联系他人购买2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李某找到他人,双方商定以每套24000元的价格购买2套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公司名称和住所地由马某提供,后该他人又找到被告人刘某杨某,让二人分别充当2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杨某通过他人提供的APP注册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并将本人身份证件交给他人用于办理并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10月份,马某刘某杨某的身份证到南召县便民服务大厅将他人办理成功的名称为南召县XX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名称为南召县**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套营业执照领走。后刘某杨某来到南召县城,在马某带领下先后到南召县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涉案公司的对公账户,均未办理成功,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示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涉案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而以配合注册公司并充当法定代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等方式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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