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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32次举报

法院如何处理孩子抚养权归属

婚姻家庭中的问题很复杂,但是离婚纠纷其实很简单,主要涉及的就是钱和孩子的事情,然而在大部分的婚姻案件中,其实孩子才是最重要的。作为一位婚姻家事的律师,通过对经手过涉及孩子的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分析,对于孩子抚养权争取方面做了一些总结

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基于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在涉及孩子抚养权判决方面主要也是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关于这一司法解释,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以及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总结有以下几点

1)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在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是由女方抚养。特殊情况即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两周以上周岁以下的孩子,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看子女生活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即与谁生活时间长。如果子女随方生活时间较长,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会不利,因此会优先考虑生活时间长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如果生活时间等基本情况相同法官会参考协助抚养人抚养情况作出判断

   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应当征求孩子的个人意见。

除了上述三个大原则来确定抚养权,还有几个特殊情况法院会做考虑,如果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或者是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有子女的,法官会在抚养权的问题优先考虑。

二、司法实践

但是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与其他的案件,其中涉及的人物关系、情感纠纷复杂,而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概括,在实践中审理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结合上述条款,从以下几方面细分来判决

    1)亲子关系:如果孩子生活、饮食起居长期由一方照料,考虑孩子生活环境的适应性,原则上继续会随一方生活

    2)学习环境:考虑到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所以如果孩子已经稳定就学了,甚至有学区房,那么在判决抚养权方面会优先考虑。同时,直接抚养方从精力和经济方面,都会付出较多,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能否负担孩子生活也是需要纳入考虑的范围。但是这不是代表经济能力强就可以抚养孩子,优先还是会考虑前款。

    3)文化程度、性格恶习虽然从子女的角度,父母的爱都是平等的,但是不同的教育文化背景会给孩子创造的生活、学习的环境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双方情况相当时,夫妻双方谁能给孩子营造一个比较良好的家庭氛围就尤为重要。同时如果一方有暴力、酗酒赌博恶习等,法官会考虑会防止不良恶习的代际相传而判决抚养权归另一方。

4)孩子意见

案例3:就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对双方孩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女儿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并经当庭质证,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认为从2014年1月23日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将女儿从学校带走,在此期间也未告知被告,虽然其女超过十岁,但还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此期间包括在法庭作笔录之前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异议。2012年5月份,原告就离家出走,在此期间孩子是由被告抚养教育,被告认为法庭给其孩子的笔录缺乏稳定性,因为被告抚养孩子的时间也很长,在与孩子生活期间被告也问过孩子,孩子也同意与被告生活,故对该笔录孩子表示随原告生活有异议 关于征求孩子意见的笔录,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虽然说在法律上面规定十周岁(新的指导意见以八周岁为准)以上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但是又个别案例中,孩子低于八周岁也会征求孩子的意见,这就需要结合孩子发育的程度,低于自身的言行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来判断在涉及抚养权方面,孩子是不是相对于的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有个别地区法院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的情况下的不当影响。所以,个别情况下,低于八周岁也是可以征求孩子意见的。

5)双方父母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于20187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家事调查员的作用。

家事审判收集证据难、查明事实难,家事调查员具有长期处理基层纠纷的经验,通过调查走访能够收集大量一手材料,为法院裁判提供重要参考。而在处理孩子抚养权纠纷问题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同时法庭审理时间有限,处理的多起涉及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就采用了家事调查员制度,调查员从子女抚养的角度对孩子生活、学习环境、双方的工作收入、生活水平及品行道德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员走访夫妻双方生活工作环境、社区询问、邻里采访、学校考察,综合来对比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情况后出具调查报告,家事调查员的报告对于现今处理抚养权纠纷中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非常重要。

要素式裁判法的推广

    2012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其辖区内实行要素式审判法至今,要素式审判已在全国多个地区生根。目前,要素式审判也在南京多个法院开始试行,甚至推广要素式审判其中适用的一类就是家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或身份关系时,强调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应当依职权全面审查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抚养权审查要素:(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包括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职业状况: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优先考虑;(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应当考虑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5)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而这种要素式的审理是通过让双方填写表格来审视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内容。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离婚对于孩子来说已经是非常大的打击如果可以抚养权问题上夫妻双方尽量从孩子的角度考虑,从内心出发看哪一方更加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要为了狭隘的思想而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休,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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