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
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
18795966288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时,全职太太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9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基本案情:原告孙某、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生育一子名EASONSUN(中文名孙逸,美籍)。2012年8月8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男方:孙某,女方:陈某某……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4.3由于女方为全职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为维持女方添置个人用品、衣物及化妆品等日常生活开支,男方每月另行给付女方三千元人民币 ……”

原告孙某的诉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EASONSUN(孙逸,美籍)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全额承担。

被告陈某某的诉求: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后,要求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被告对家庭付出更多,且离婚系因原告过错所致,以及离婚后被告在本市没有住所,且因患有抑郁症,经济存在困难等因素,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以及经济帮助款共计100万元。

2、裁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近年来双方因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以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原告曾二次起诉离婚,此后两人关系也未改善,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考虑到婚后被告为全职太太,对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付出较多义务,依法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院酌情确定金额为70万元。

   (二)法律分析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部分女性选择以照顾家庭作为生活的重心,远离了职场,做起了全职太太。全职太太在表面看来是轻松愉悦,但是背后付出的辛苦的劳动也只有自己能懂,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因为长时间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再次回归社会,回归职场,重新获取生活来源会有一定的困难,并且法律上对于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和社会价值也是认可的,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律师说法

1、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区别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会将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进行混淆。在法律上来说,补偿和赔偿是两个概念,补偿是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的一种情况,只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这一种情况,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而损害赔偿往往是指有过错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向无过错方支付的赔偿,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 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经济补偿提起的程序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可以双方进行协议,在协议不成诉讼至法院的情况下,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进行提出,法官不会自行裁定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可以由原告提出,也可以由被告提出。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判决。

韦红露律师 已认证
  • 18795966288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316次 (优于99.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3次 (优于98.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7668分 (优于99.2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2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韦红露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2228 昨日访问量:13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