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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再离婚的,财产怎么分?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1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屈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7月登记结婚,19995月生育一子郭小某。200310月于协议离婚,200511月屈某、郭某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10月,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

房屋A(含车库)是双方婚后购买,登记为屈某、郭某、郭小某所有。2003年10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A归女方屈某及儿子郭小某。2007年4月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产证前期未变更,现做为共同财产也不变更,维持原状。

另外要求法院分割的财产还有另有几处的房产,信托资金,住房公积金,股票,理财产品,车辆等。

2、裁判结果车库与房屋是一个整体,虽然双方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但复婚后又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产证前期未变更,现作为共同财产也不变更。该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应视为对房屋的产权重新做出了约定,故房屋的产权理应按照该协议办理,仍然属于屈某、郭某、郭小某共同所有。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律师说法

离婚分割财产分为判决分割和协议分割。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合意。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男女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相应的财产。离婚,即婚姻关系终止,即使后来复婚,也是两个单独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前一个婚姻存续到后一个婚姻。首次离婚之后,对于财产的分割属于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离婚之后又复婚的,除非当事人同意为共同财产,那么应当认定为各自复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就属于双方复婚期间再次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形,确认房产仍然归夫妻及儿子所有。假如本案中没有后一个约定,那么房屋应该归女方及儿子所有,房屋产权虽然没有变更登记,但是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男方复婚后仍需要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手续。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财产的情况,一方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付的房屋首付,在房产上投入的成本较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分。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等的非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该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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