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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专用的奢侈品是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73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耿男和王女2013年2月份登记结婚,2015年6月29日育有一子耿小孩。耿男和王女在婚后矛盾不断,耿男与丈母娘也经常争吵,在2015年8月份,王女因耿男和丈母娘争吵而带走孩子,双方一直分居。2016年8月13日耿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离婚,王女也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于婚内的家具、电器以及购买的奢侈品,甚至是因结婚为对方买的戒指的分割存在争议。耿男列明了要求对下列物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松下的电视6000元、LG的冰箱6000元、西门子洗衣机3000元、海尔洗衣机600元、主卧床和柜总价值6000元、床垫1200元、客厅(沙发、酒柜、电视柜等)总计8000元、次卧床和柜总价值2500,浪琴表7000元、iPad3000元、钻戒15000元、coach2000元、欧米伽手表40000元、周大福金项链5000元。

2、裁判结果:关于奢侈品的分割,本院认定的奢侈品包括原告耿男购买的欧米伽手表、周大福金项链,被告购买的浪琴手表,这一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他产品不属于奢侈品的范围,应为各自所有。在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奢侈品的现价值为欧米伽手表20,000.00元、周大福金项链3,000.00元、浪琴手表3,000.0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10,000.00元[(20,000.00+3,000.00-3,000.00)/2]。

关于结婚以后原告耿男给被告王女买的钻戒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钻戒是结婚登记以后耿男刷卡给王女购买的,本院认为,原告耿男购置的钻戒一枚,系耿男赠与王女的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应为被告王女所有。

(二)法律分析

为了结婚,夫妻双方甚至双方家长都会为了新婚夫妻添置大量金银首饰、奢侈品等。婚后夫妻双方也会在自己的经济能力的范围内,或多或少添置一些贵重物品。夫妻感情和睦之时,为彼此添置金银首饰、奢侈品是锦上添花,但是在夫妻感情破裂之时,这些贵重物品也成为了彼此锱铢必较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合上述规定,司法实践对夫妻之间的奢侈品分割,也会结合家庭购买能力、消费水平以及是否属于个人专有等情况进行确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三)律师说法

离婚时,夫妻双方除了对房屋、车辆、存款会进行分割之外,生活物品包括家用家具、电器甚至奢侈品也会成为诉讼时争议的焦点。对于奢侈品的分割来说,区分不同的情况会将物品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 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上述财产购买的物品往往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奢侈品通常价值较高,即使事实上可能只能够夫妻一方对该奢侈品进行使用,但是仍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考量奢侈品的品类和价值,来确定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奢侈品。通常来说,金银首饰以及贵重奢侈品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没有特别说明赠与的。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在节日或者特殊的日子会给夫妻双方购置一些贵重物品属于正常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不能够举证说明该物品属于父母赠与其个人所有的物品,如赠与合同等,该物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 确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1. 婚后购买,但是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物品的。

按照上面所述,价值较大的物品认定为奢侈品之后,法官通常会按照家庭的经济能力、消费水平、购买能力等因素来认定该奢侈品是属于个人专用物品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极少数的案例中,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以及对物品的使用程度,会将比如电子产品、奢侈品包包认定为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属于个人财产。通常来说,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双方因个人生活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专用品,比如衣物、鞋帽、化妆品等价值较小的物品。

2. 夫妻一方购买赠与另一方的。

上述案例正说明了这一点,基于对夫妻之间的恩爱自愿为对方出资购买的奢侈品,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是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金银首饰、名牌包这样的动产,若一方购买后赠与给另一方使用,应视为对自我财产部分的放弃,在离婚时,该奢侈品应归属于受赠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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