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红露律师 09:00-21:59
韦红露律师
理解婚姻,理性对待婚姻
1720096698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出资应当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8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陈某甲(男)与被告梅某(女)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与2007年4月21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陈某乙。2007年1月,为购置婚房,陈某向上海xx庄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庄园)支付定金1万元。2007年2月2日,陈某甲父亲(以下简称陈父)通过银行本票向xx庄园支付首付房款284,288元。2007年2月3日,陈某甲、梅某与xx庄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价格974,288元。购房时,陈某甲与梅某办理房屋贷款68万元,房屋产权核准登记在陈某甲及梅某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2016年,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原告陈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裁判结果: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陈某甲与梅某结婚前,陈父支付了系争房屋的首付款284,288元。陈父并未明确表示首付款是对陈某甲与梅某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款项应认定为陈父对儿子陈某甲的个人赠与,相应的产权份额应归属原告陈某甲的个人财产。被告梅某虽称该出资系原告陈某甲家庭给付被告梅某的结婚礼金,但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系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由双方共同归还贷款,因此,系争房屋除归属于原告个人财产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予以各半分割。但考虑到双方之女年纪尚幼,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梅某所有,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梅某离婚;系争房屋归被告梅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梅某负债清偿,被告梅某向原告陈某甲支付上述房屋折旧款200万元。后陈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为减轻子女生活压力,大部分父母会选择为子女提前购置婚房作为子女婚姻的保障。那么父母赠与的这部分财产该如何划分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律师说法

大部分年轻人在结婚时经济水平并不高,很难负担买房的费用。因此,实践中经常会有一种情况发生:婚前,夫妻中某一方的父母帮忙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结婚后夫妻双方再共同偿还房贷。那么,对于父母帮忙支付的费用,该如何认定呢?

1、一般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视为对一方子女的赠与

正常情况下,若婚前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房屋产权一般是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此时,该出资视为出资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该方个人的婚前财产,除非出资方父母通过合同、录音等方式明确表明该出资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财产分割时,出资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2、例外情况下,可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婚前一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但房屋产权却只登记在了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此时,该出资可以认定为是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韦红露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7200966986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16次 (优于99.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3次 (优于98.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8598分 (优于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9篇 (优于97.7%的律师)

    版权所有:韦红露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9031 昨日访问量:34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