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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认缴的出资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24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罗某与闫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够有更好的发展,男方罗某于2014年投资成立某科技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罗某以个人名义认缴400万元,占40%的股份,实际出资100万,案外人李某认缴300万元,占30%的股份,实际出资100万;案外人张某,认缴300万元,占30%的股份,实际出资100万。

    公司经营4年效益不错,但罗某与阎某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20184月,闫某以与罗某感情不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除了对该公司的股权分割存在争议外,其他事项,均已谈妥。

    闫某认为罗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公司,因此,罗某在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罗某认缴400万,当时实际出资100万。经过4年的经营,公司的资产翻了数倍,目前公司净资产大概有2000万,罗某占有40%的股权,价值大概值800万,因此应当分给自己20%的股权,或者补偿400万元。

    罗某对于公司目前的净资产2000万没有异议,但对于阎某要求分割的股权比例以及要求的补偿价格不认可。罗某声称,虽然其以个人名义认缴400万的股份,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出资的只有100万,剩下的300万并未出资到位。所以,应当按照实际出资的100万即对应的10%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考虑到公司目前处于创业阶段,其他股东也不同意阎某的加入,因此,罗某愿支付给阎某100万作为补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罗某在公司认缴的四百万元对应的全部股权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仅对已经实际出资的100万元对对应的股权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实际缴纳的出资对应的股权还是认缴未实际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都有自己的价值。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权分割问题,应当计算所持有股权本身的价值。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对公司的共同债务来处理。

    本案中,公司净资产为2000万,公司的三个股东罗某,张某,和李某均未出资到位,尚欠公司700万元的出资。公司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2700万计算比较妥当。罗某在公司持有40%的股权实际价值为2700万乘以40%,即108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阎某应分得540万。罗某对公司所负有的出资义务3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阎某应承担150万。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公司40%的股权归罗某所有,罗某应补偿阎某390万元。

    二、法律分析

    对于认缴的出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应该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本案中所要分割的是一方婚后持有股权所对应的价值,包括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和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可见,最高院仅仅是把出资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把股权本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但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身属性。仅把股权作为财产来分割,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和性,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会与公司法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相冲突,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离婚案件中,在处理一方为非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问题上,原则上法院不会直接将股权按比例分割。但是,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已经就股权分割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行驶优先购买权,这时法院才可以将股权按照夫妻双方的意见进行分割。

    第二、在本案中认缴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需要认缴出资,该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出资认缴不到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之间有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债务)的,或者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投资公司的合意和该从公司的获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律师说法

    总结一下,无论是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原则上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分割的对象不是股权本身,而是股权对应的价值。

    2014年以后,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成立公司全面实行注册制。工商管理部门不再对公司的实缴资本做审核。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绝不是越大越好。股东对公司是有出资义务的,尤其是当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是需要补足出资的。哪怕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成立的公司,个人对公司所负有的出资义务,也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一方在注册公司成为股东时,另一方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合理认缴出资,避免公司亏损形成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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