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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所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9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吴某甲与杨某于2008年1月2日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0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天宇公司的股东为吴某甲和明珠公司,其中吴某甲的投资额为350万元,持有70%的股份,明珠公司的投资额为150万元,持有30%的股份。吴某甲持有的70%股份中,20%的股份系婚前取得,50%的股份系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另外,明珠公司的股东为吴某乙持有52%的股份,吴某甲持有10%的股份,其余股东为吴某乙亲戚,所占股份为1.9%-5.07%不等。离婚诉讼中,杨某要求依法分割吴某甲所持有的天宇公司50%的股份所代表的财产性权益(包括该股份所产生的收益);2、依法分割吴某甲婚前取得的天宇公司20%股份的婚后增值价值和收益;3、依法分割吴某甲婚前取得的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10%股份的婚后增值价值和收益。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吴某甲在婚后取得的天宇公司的50%股份,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何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中双方之间对天宇公司股份的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明珠公司在二审中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吴某甲所持有的天宇公司股份分割给杨某,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双方共有财产的基础已经丧失,杨某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确定目前吴某甲所持有的天宇公司50%的股份归吴某甲所有,由吴某甲按照该部分股权的价值支付杨某50%的股权折价款。关于吴某甲在婚前取得的天宇公司20%股份、明珠公司10%股份的婚后增值和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甲一直系天宇公司及明珠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的吴某甲在婚前取得的天宇公司20%股份、明珠公司10%股份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并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是属于吴某甲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发生的原因与自然增值相反,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管理相关,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吴某甲应向杨某支付折价款。

(二)法律分析

股权来源不同会导致该股权的性质不同,婚后出资除非有夫妻双方的特殊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股权价值进行确定,股权折价款的认定时间和方式会存在较大争议。如何厘清股权在家族财富中的传承和处置问题在当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此,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进行阐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除了具有资产收益的权能之外,更多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的表决权和管理权。这种综合性财产权的分割除了受到婚姻法律关系的规制之外,更多将受到公司法律关系的制约。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数量以及公司拥有第三人股东等情况的不同,对离婚纠纷中对股权的分割会有不同的影响。

1、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

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如果在设立公司时或者之后对股权分割有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股权;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股权折价款,股权归另一方所有,则由获得股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股权折价款。股权归一人所有后,可以选择引入引得股东或者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夫妻均主张股权折价款的,公司存续的基础不再存在,因此应当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或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夫妻双方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2、公司股东为夫妻双方及他人

如果夫妻均主张股权的,按照夫妻之间的协议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股权折价款,股权归另一方所有,则由获得股权的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上述分割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夫妻均主张股权折价款的,则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外部第三人,夫妻双方分割股权转让款。因为涉及到外部第三人进入公司的可能性,则需要保证在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公司股东为夫妻一方及他人

双方均主张股权,或者股东配偶主张股权,非股东配偶不主张股权的,原则上可判决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给予非股东一方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相应的股权折价款。

非股东配偶主张股权,股东配偶放弃股权的,此时就涉及到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的情况。由股东配偶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兼顾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非股东配偶支付相应股权折价款,双方分割股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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