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于2010年8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朱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朱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以及车牌号为XXXXXX号小型汽车一辆,赠与给朱某,均登记在朱某名下。自2015年7月1日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后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较大,经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现许某要求离婚,朱某表示同意,予以准许。对于财产如何分割问题,涉案房屋是由朱某父母缴纳了房款,且该房屋现备案登记在朱某名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涉案汽车购车款系朱某父母出资,且登记在朱某名下,再结合朱某父母已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系对朱某单独赠与的事实,可认定该房产和车辆系朱某的个人财产。因许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朱某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收入共享,亦不能举证系其与朱某出资购买,故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某要求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判决如下:一、准予许某与朱某离婚;二、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年轻人经济基础薄弱,由父母资助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常见。结婚后很多父母会选择赠与孩子房产、车辆等,但是这个房产、车辆到底归谁所有?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吗?我国就这个问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了案涉房屋和车辆,均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且被告父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单独赠与给朱某个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视为只对被告朱某一方的赠与,故该财产被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三)律师说法
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但实际上,对于离婚分财产这事,即便财产是婚后所得,但款项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财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财产的归属产生影响。
1、区分情况来认定财产的属性
通常情况下,关于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是结婚前赠与,肯定是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毋庸置疑。而结婚后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有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的除外。因此,在生活实践中我们要分情况考虑。
2、赠与不动产的特殊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赠与不动产的特殊问题,《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出资应为全款出资,且产权也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仅为部分出资,房产并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且不能提供在出资时确定赠与一方的证据时,那么该房产一般不能视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针对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家还是要有一定的了解,最好平时收集和保留好有关财产证明,免得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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