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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一方不同意,军婚一定离不掉?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5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倪某(女)和被告夏某(男),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夏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好,但后因被告夏某长期在某边防部队,导致两人两地分居,双方经常争吵,最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倪某先后四次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均判决不予离婚。2016年原告倪某又一次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夏某甲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某称双方系军婚,夫妻感情很好,且有一子,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2、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原告先后四次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判决如下:原告倪某与被告夏某离婚;婚生子夏某甲由被告夏某抚养,原告倪某每月给付婚生子夏某甲抚养费一千元,从2016年7月份开始给付;坐落于某地的私产楼房一处由被告夏某居住使用,该房贷款由被告夏某偿还,贷款偿还完毕后,待房屋产权办理变更手续,房屋产权归其所有,被告夏某给付原告倪某房屋折价款七万元。

    (二)法律分析

    为了维护军人的权益以及稳定军心等原因,一般军婚类型的离婚,大多是离婚较为困难的,但是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一般不受限制,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都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若是军人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不需其同意,其配偶方均可提出离婚。

(三)律师说法

军婚不同于一般的婚姻,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法律也对其予以特殊保护。正如上述法律分析所说的,需要军人有重大过错,军人配偶才可以提出离婚。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发现一般来说,军人离婚,若军人为原告则较为容易,若军人配偶为原告,法院一般都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对于军婚离婚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军婚保护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

非现役军人的婚姻保护不属于军婚保护的范畴。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离婚,其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仍需征得军人同意。

因为现役军人服役的特殊情况,和自己的配偶分居满2年的情况出现也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已分居为理由向军人提出离婚,不属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仍应该征得军人同意。在综合考虑军婚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来认定是否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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