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接到一起涉外咨询,W女士在中国大陆与L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在美国加州判决离婚。一年后,W女士在中国与Z先生再婚,结婚时使用经过公证认证的美国加州判决书以证明W女士和L先生已经合法解除婚姻,民政局便颁发了结婚证。现Z先生去世,而Z先生的“前妻”及子女起诉要求继承Z先生的所有遗产,认为W女士在美国加州的离婚判决未到中国承认,其在中国大陆与L先生还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后一段与Z先生的婚姻登记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继而无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如有缺席判决未得到合法传唤、无管辖权等不予承认的情形,并且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在国外的判决离婚在中国并不当然的生效。然而如上述咨询相似情况,由于国外离婚判决未及时到国内承认而衍生诉讼以及承担意想不到法律后果不胜枚举
同样案例:
谢某与曲某在大陆登记结婚,育幼一子谢某1,双方于1996年于法院调解离婚,后谢某持该调解书与詹某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双方于2003年在加拿大判决离婚,2006年谢某与季某登记结婚,季某携未成年子女谢某2与谢某常年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谢某2010年因病去世,留有遗产若干。在季某认为其于孩子共同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时,却在2011年被詹某以及谢某1诉之法院,要求詹某作为配偶,谢某1作为子女继承谢某的所有遗产。
季某认为谢某与詹某在加拿大离婚判决系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其与谢某在2006年登记结婚合法,季某与形成抚养关系的谢某2应作为谢某的唯一继承人。
法院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才能在我国国内使用。季某提交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并未经过我国法院承认,且该判决的当事人之一谢某已经死亡,因此不能证明谢某与季某登记结婚时,其身份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综上,对于谢某2作为谢某继子身份享有继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谢某遗产,应由谢某1、詹某继承,但从 2006 年 5 月起季某即与被继承人谢某共同生活,并在被继承人谢某患病期间,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在其病故后予以安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季某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由此可见,如果在国外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如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在中国领域内并不生效,甚至导致国内婚姻无效,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如在国外判决离婚,建议一定要经过法定的承认手续。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法院: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2)请求事项和理由;
(3)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4)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副本
3.判决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副本,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4.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则不予承认)
5.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
6.管辖证明材料: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在国内的提交原国内住所地证明材料。
7.证据材料:如证据材料以及1-7项材料为外文资料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