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期我们为大家介绍新加坡《妇女宪章》中有关结婚以及家暴救济等法律规定后,本期我们将介绍《妇女宪章》中关于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n 离婚的理由及其具体情形
在新加坡,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具体而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表现为五种情形:第一,被告与他人通奸,且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若原告得知被告与他人通奸后仍然与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或几段时间,共同生活或先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总计不超过6个月的,原告依然可以以通奸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若共同生活或先后共同生活的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原告不得以通奸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第二,被告行为举止让原告有合理理由认为无法与其继续生活;第三,在提交传票令状前,被告已经遗弃原告超过两年;第四,在提交传票令状之前,原被告已经分居超过三年,且被告同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第五,在提交传票令状前,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四年。2022年1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妇女宪章》的修正法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新增一种表现情形,即双方一致同意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n 申请诉讼离婚的程序问题
1.法院在婚姻诉讼中的管辖权。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居住在新加坡或者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以新加坡居民的身份在新加坡居住满三年的,新加坡的法院就可以获得管辖权。如果是婚姻无效或者必须判定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条件还会放宽,即便不满足前述居住地或者居住时间的要求,在诉讼程序开始时,当事人双方依然可以在新加坡的居住地寻求法院的救济。
2.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时间条件。在新加坡,男女双方不能在结婚后任性地“想离就离”,《妇女宪章》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令状的时间存在限制性条件。一般而言,只有在结婚满三年后才能够提交离婚令状。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未满三年就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就必须存在原告经受了非常的痛苦或者被告非常堕落的情形。
3.离婚案件的临时判决和终局判决。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后,新加坡的法院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会做出两次判决,即临时判决和终局判决。只有在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离婚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终局判决一般在临时判决做出后的三个月后才做出,在临时判决尚未成为终局判决的这段期限内,任何人士都可以提供尚未在法庭上出示的重要证据,法院可以基于这些重要证据决定进一步调查事实、撤销临时判决或者做出终局判决。
n 离婚的法律效力
1.财产分割。《妇女宪章》第112条规定,法院在考虑以下因素后,有权将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在夫妻间进行分配,也有权将任何财产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的收入在夫妻间进行分配,这些具体因素包括:(1)各方在对婚姻期间金钱、财产或工作的取得、改善或维护方面所作贡献的大小;(2)任何一方为了共同利益或者子女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或者所承担的义务;(3)婚生子女的需要;(4)各方对家庭福利所作出的贡献的程度,包括照料家务、照看家人、照看年老体弱者或任何不能独立生活的一方;(5)夫妻双方就离婚时财产所有权及分配所作出的协议;(6)一方免费居住在婚姻住所或单独享有其他利益;(7)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否以实物形态),包括对另一方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8)第114条第1款所指的相关事项。
2.子女抚养。这里的“子女”通常是指不满21周岁的婚生子女。《妇女宪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福利与利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或者在做出终局判决后,发布法院认为适合的与子女福利相关的庭令。法院可以随时责令子女由其父亲、母亲、其他亲戚、旨在为子女提供福利的任何组织、协会或者其他适当的人士监护或照管。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谁行使时,法院以未成年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具体而言法院应当考虑孩子父母的意愿以及在孩子能够独立表达自己观点时,孩子本人的意愿。法院发布的监护裁决内容具体而详实,见于《妇女宪章》第126条。
3.离婚后的赡养费问题。新加坡的法院有权力责令男士向其妻子或者前妻或者责令女士向其失能丈夫或失能前夫在离婚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或者做出离婚裁决后支付赡养费。法院评估赡养费的因素包括(114条第1款):(1)在可预见的未来,婚姻双方的收入、谋生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2)在可预见的未来,婚姻双方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3)婚姻关系破裂前案涉家庭的生活水平;(4)婚姻各方的年龄及婚姻的持续时间;(5)婚姻各方身体或精神方面的障碍;(6)婚姻各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包括在料理家务和照看家人方面的贡献;(7)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由于该案件可能导致婚姻各方丧失的利益(如养老金)。《妇女宪章》要求法院在评估赡养费时,应当考虑各方的行为,尽最大努力使得各方的经济状况维持在婚姻存续期间时的水平。赡养费支付的期限又因赡养费有无担保两种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妇女宪章》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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