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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婚姻制度简介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次举报


加拿大作为国土面积第二大国家,由10个省和3个地区组成。加拿大的10个省份从东往西依次是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爱德华王子岛省、新不伦瑞克省、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3个地区为努纳武特地区、西北地区和育空地区。

加拿大在历史上曾先后是法国和英国的殖民地。1608年,法国殖民者尚普兰在魁北克建立堡垒,称此地为“新法兰西”,并引入了法国法。加拿大作为法国殖民地的历史长达一百多年。之后,英国占领了法国在加拿大的殖民地。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魁北克法案》,一方面确立英国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魁北克的有效地位,另一方面认可了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前夕,魁北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颁行了《魁北克民法典》,不久又通过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正式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员。除魁北克省之外,加拿大其余9个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在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这也是加拿大法律体系的与众不同之处:在魁北克适用大陆法系,而在其它各省适用普通法系

在立法权限方面,根据加拿大宪法,联邦立法机关享有结婚和离婚事项的立法权(第91条),而各省的立法机关则可以对省内举行结婚典礼作出具体规定(第92条)。因而,本文将主要介绍联邦法律对于结婚和离婚的规定。

加拿大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家庭法》(Family Law)民事婚姻》(Civil Marriage Act)和《离婚法》(Divorce Act)等。

一、结婚

加拿大法律强调婚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自愿性体现在即便是在不符合某些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只要婚姻双方表达出彼此愿意结为夫妻的意愿,此时缔结的婚姻也是有效的。此外,加拿大法律认为婚姻不会仅因配偶性别相同而无效或可撤销。而合法性是指缔结婚姻时,法律还是需要评估婚姻双方的能力、年龄以及是否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如,加拿大禁止未满16岁的人缔结婚姻,缔结婚姻的一方若与另一方是直系亲属关系,或者是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此时二人也是禁止结婚的。

二、离婚的条件和管辖

(一)离婚的条件

同我国法律规定类似,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的理由是“婚姻破裂”,并且详细列明了成立婚姻破裂的情形:(1)配偶双方在离婚程序作出裁决之前已分居至少一年,并且在离婚程序开始时已分居;2)离婚诉讼所针对的配偶自结婚以来,对另一方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虐待,以致使配偶双方无法继续同居;(3)配偶与他人通奸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离婚法》,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主要由省法院管辖。具体而言,如果配偶一方在诉讼开始前已在该省惯常居住至少一年,则该省的法院有权审理并裁决离婚诉讼。 如果同一配偶之间的离婚诉讼正在两个法院审理,并且在不同的日期开始审理,并且首先开始的诉讼没有中止,则离婚诉讼所在的法院首先启动的离婚程序拥有审理和裁决配偶之间当时悬而未决的任何离婚诉讼的专属管辖权,第二次离婚诉讼被视为已中止。更为复杂和巧合的情况是,如果同一配偶之间的离婚诉讼正在两个法院审理,并且在同一天开始审理,并且在开始后 40 天内没有任何一个诉讼程序中止,联邦法院确定哪个法院保留管辖权。

三、配偶赡养与子女抚养

(一)配偶赡养

关于配偶赡养费,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配偶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之后发布命令或临时命令。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配偶同居的时间;2)同居期间配偶双方所履行的职能;(3)与配偶任何一方赡养有关的任何命令、协议或安排。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不会考虑配偶一方的与婚姻有关的任何不当行为。

(二)子女抚养

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根据配偶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发布命令,要求配偶一方支付婚姻中任何或所有子女的抚养费。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具体而言,法院应当考虑与儿童情况有关的所有因素,包括(1) 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和发展阶段,儿童的需要,例如儿童对稳定的需要;(2) 孩子与配偶、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在孩子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任何其他人的关系的性质和强度;(3) 配偶双方愿意支持子女与另一方发展和维持关系;(4) 儿童的照顾史;(5) 儿童的观点和偏好,适当考虑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除非无法确定;(6) 儿童的文化、语言、宗教和精神教养和遗产,包括土著教养和遗产;(7) 任何儿童照顾计划;(8) 该命令适用的每个人照顾和满足儿童需要的能力和意愿;(9) 该命令所适用的每一个人在影响儿童的事项上沟通和合作的能力和意愿,特别是彼此之间的沟通和合作;(10) 任何家庭暴力及其对以下方面的影响:(a) 任何参与家庭暴力的人照顾和满足儿童需要的能力和意愿,以及(b) 发出要求适用该命令的人在影响儿童的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命令是否适当;和(11) 与儿童的安全、保障和福祉相关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命令、条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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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正在考虑子女抚养令申请和配偶抚养令申请时,法院在裁决申请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抚养费。

以上就是本期内容的介绍,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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