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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判决离婚后,国内的身份和财产关系该如何处理?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0次举报


中国公民因为工作或学习等原因定居国外或者移民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定居国外或者移民的群体因为投资和置业都在当地,因此离婚诉讼在当地法院进行也实属合理。但问题是,一国法院依照其本国法律作出的离婚判决只在其本国范围内有效,该判决的效力不会及于域外其他国家。那么,已经定居国外或者移民的夫妻,国外法院已经作出离婚判决,但是双方在国内还有身份或财产上的牵连,他们该如何处理国内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呢?

一、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承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双边司法协助协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议,则按照相关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所在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外交部网站中查询所在国是否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

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所在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不予承认的情形,分别是:(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是当然地被我国法院所承认,而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

二、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得出,如果当事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则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予承认。前述结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议,则我国法院对于离婚判决的承认范围可能就不再局限于解除夫妻婚姻关系。

三、国内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路径

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夫妻二人在国内的财产关系,要如何处理呢?一般而言,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方式一: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后,当事人再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必须在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之后才能提起。当事人如果选择此种方式处理在我国境内的资产,需要对整个诉讼时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方式二:如果我国法院没有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当事人并未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在国内提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我国法院并未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因此我国法律仍将双方当事人视为夫妻,在国内起诉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诉讼的应有之义。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较为特殊,即当事人在结婚时是中国公民,但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取得了外国国籍。如果只有一方取得了外国国籍,一方仍为中国公民,则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如果夫妻双方都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则不必再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若仍需要处理在国内的资产,请联系律师协助处理。

当事人定居国外或者移民国外,并不必须要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来仍有可能与我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生身份或财产等关联时,才需要进行特别处理,以免因为国内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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