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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离婚制度简析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次举报


上周我们分享过美国离婚赡养、抚养制度的相关内容,相信读者们已经了解到美国的婚姻法律是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和执行的。虽然《统一结婚离婚法》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州的家庭法典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存在差异。因而本篇我们将以华人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加利福利亚州为例,进一步介绍该州有关离婚的一般性法律知识。

一、申请离婚的资格

在加州离婚事项必须通过法院,因此法院须有管辖权才可进行判决。根据加州法律规定,婚姻一方满足在提起诉讼前六个月居住在加州,并且在提交离婚申请书前三个月居住在提起诉讼的县时,法院才会享有对该段婚姻是否应当解除的裁判权。

A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may not be entered unless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has been a resident of this state for six months and of the county in which the proceeding is filed for three month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二、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

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就是夫妻双方的离婚原因。在加州,离婚的法定理由有二,即致感情破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和一方永久丧失在法律上作出决定的能力。

Dissolution of the marriage or legal separation of the parties may be based on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which shall be pleaded generally:

(a)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which have caused the 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b) Permanent legal incapacity to make decisions.

大多数决意离婚的夫妇会选择 “不可调和的差异”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这一理由相对直接并且在证明难度上更加容易。需要说明的是,加州是美国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所谓无过错离婚是指申请离婚的一方无需证明对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不可调和的差异便能够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另一种离婚的理由即一方永久丧失在法律上作决定的能力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这一情形需要有合格的医学证明才能认定。

三、离婚的程序

加州法律所规定的离婚程序有简易离婚程序和一般离婚程序两种。简易离婚程序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就能够获得离婚判决的程序。但是简易离婚程序有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1.任何一方均符合解除婚姻的管辖权要求。

2.双方没有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子女,且任何一方均未怀孕。(注:同性婚姻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3. 自双方分居之日起,婚姻存续期限不超过五年。

4. 任何一方均不拥有任何不动产权益,无论其位于何处。

5.结婚之日后,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产生超过四千美元(4,000 美元)的未付债务,不包括与汽车有关的任何未付债务金额。(1985 年 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 1 月 1 日,该款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

6.社区财产资产的公平市场总价值(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包括任何递延补偿或退休计划)低于两万五千美元(25,000 美元),且双方均没有单独的财产资产(不包括所有产权负担)和汽车,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1993 年 1 月 1 日以及此后每个奇数年的 1 月 1 日,该款中的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美元价值的任何变化。)

7.双方已签署协议,规定财产分割和共同承担责任,并已签署执行该协议所需的任何文件、产权证书、销售票据或其他转让证据。

8.双方放弃任何配偶赡养费的权利。

9.双方在根据第2403条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各自的上诉权利和重新审理的权利。

与简易离婚程序相对应的是一般离婚程序。一般离婚程序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协议离婚和争议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在离婚相关问题上如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配偶赡养费等方面不存在争议或者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书面协议,为协议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为争议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法院将会处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法官会针对每个问题作出裁决。

接加州有关离婚的一般性法律知识,我们继续介绍加州家庭法典对于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一、配偶赡养费的有关规定

配偶赡养费(赡养译为“扶养”更为准确,此处本文沿袭通俗说法)是指对义务人配偶所支付的费用。在解除婚姻或双方合法分居的判决中,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在一段时间内向另一方支付法院认为公正合理的金额。这一命令的目的是使一方继续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确立的生活水平。一般而言,法院会在赡养费支付令中明确用以支付赡养费的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准共有财产、分居后一方的收入以及一方的其他专有财产等。

2 赡养费金额的确定

法院确定赡养费的具体金额和给付年限时会考虑众多因素,如双方收入能力对于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的贡献、支付赡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夫妻二人各自的财产、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婚姻的持续时间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并不需要向加害人支付赡养费。

2 赡养费的给付时长

赡养费的支付时限通常是婚姻持续时间的一半,但是个案情况各不相同,法律并不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美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用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同等责任以适合孩子情况的方式抚养孩子。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外,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还会考虑如下因素:

(1)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2)父母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在下列情况争取小孩监护权时考虑其是否有虐待的记录,包括:a. 是否曾虐待任何与之有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小孩,或处于其照顾护理之下的小孩,无论时间长短;b.是否曾虐待另一方家长;c. 申请人是否曾虐待过父母,现有配偶或同居者;其正在交往的人是否有过类似虐待记录。

(3)小孩与父母的关系和联系频繁程度。

(4)对管制物品习惯性或持续性的滥用以及习惯性或持续性的酗酒。

法官判决了抚养费的判令之后,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必须遵从判令,可通过存钱,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如果父母一方有义务为其子女提供赡养费,但故意不提供赡养费,则另一方父母或诉讼监护人的子女可以对该父母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义务。一般而言,抚养费一般会支付到子女18岁成年为止。同支付给配偶的赡养费一样,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也是可以更改的。

以上就是本期的分享,注意本文仅是知识介绍,具体个案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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